租赁厂房注意不宜采用口头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东莞、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租赁东莞原房东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承租方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后,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案。
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租厂房的,如果原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那么根据约定处理。如果对转租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转租厂房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签订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生产、消防等管理职责。
东莞厂房加固设计需注意复核原结构的抗震性能并做好抗震加固设计;抗震加固设计时注意以下几点:
①均匀分布结构的刚度和强度;
②增强构件或加固原有构件要考虑减少整个结构扭转效应的可能性;
③要消除不利于抗震的强梁弱柱、强构件弱节点等不良受力状态,防止构件发生脆性破坏;
④加固后的结构要选择地震反应小的结构体系;
⑤对原不合理的结构体系、传力途径等应尽量改良。
厂房的选择以具备有生产经营为前提,厂房的选址、厂房的结构,以及在此处的供电与供水标准与工艺是否达到了工业生产所需要的标准,如果这些标准都达不到,那么在日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时,必然会带来许多不可预料的问题。工业厂房与写字楼不一样,因此我们不能用同一标准来选择厂房。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没有那么大笔的资金的,多数还得在网上找出租厂房来生产。那么这就需要考虑厂房的选择问题了,如何选择厂房能找到适合自己企业生产所需的厂房呢?当然,有条件,资金雄厚的大企业也可以购买地皮自行建设厂房用于生产,这样建造起来的厂房能符合自己企业的生产特点。由于多数企业是租赁厂房来生产的,因此当这些问题出现时,可能还会引起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纠纷。因此为了使正式投入生产后避免此为问题的发生,那么在选择租赁厂房时就要的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