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连云港进出口空运保险投保,一站式服务,出单快

    2025-03-26 06:00:01 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内国际物流行业的信息研究的专业性技术机构。经历数年物流保险市场的调研,拥有多年的保险承保经验、保险理赔经验,与多家保险公司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年物流管理更让企业了解到运输行业风险的不可控性,购买保险的必要性,但目前物流行业的微利与购买保险的成本往往让企业管理者为难。

    现我公司致力打造一个收费惠、保障、服务放心的货运保险平台,立足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汕头;惠州;珠海;中山及广东全省,面向全国,充分利用中国物流协会、物流商会比较集中的优势,以合理的价格、周到的服务,程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的需求。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开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985431 次     店铺编号9282053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爱装修     颜艳珍    

    1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