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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报废标准和强制报废标准的区分

2021-02-04 01:09:00  2644 次浏览

车辆在使用到一定年限后,或者由于意外,车辆受到了无法修复的损害,依照国家规定都需要强制性报废。通常我们所说的报废又分为常规报废标准和强制报废标准。在商务部新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新要求:达到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达到其中任一情形的都应当强制报废。对于家用的私家车,虽然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但也明确规定私家车使用年限超过15年,累计行驶50万公里,希望继续使用的,检验合格后也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是每年定期检验两次,一旦超过20年,每年需要定期检验4次。

1.填写车辆公路规费注销申请表:

要求:(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车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有无欠费等按表要求填写;(2)业务员签名及公司盖章;(3)随表附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路费票据。

2. 车管部门验车:

要求:(1)车管部门到场验车,签署技术鉴定表;(2)挂车、半挂车车管部门验车后再由车籍中心派人监督拆解,报中心审批。

3. 报车籍中心销户:

要求:将公安部门已验车的车辆集中上报车籍中心销户,中心批准后即而销户工作完成可将有关资料交回车主。

4. 规费销户其它问题:

a) 双号不符车辆或进口车车架不符的车辆除按上述要求外,需车主提供作废金属处理证明并由车籍中心每月集中一次性派人监督拆解后报批;b) 报废车辆需具备报废当月完费的收据;c) 每月注销路费车辆原则上每月二十五日前将资料交牌证部办理,对因为某种原因当月交车管部门的未能验车车辆在注销资料齐全的情况交给牌证部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只能延期一个月),并应在每月25日前交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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